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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第二条适用条件:将原来的“新增建设用地”改为“转用、征收集体土地”;
2、第二条适用条件:取消了“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”改为“规划选址阶段可能发生邻避问题及其他风险的”;
3、审批机关增加了“行政审批部门”;报送的文件类型增加了 “篇章”;取消了直管县的说法;
4、去掉了原来的第八条:“指定乙级以上机构组织社稳评估工作,出具评估报告”;
5、取消了可直接引用的“环评专项评估”的结论;
6、取消了原来的文件实施有效期。
1、第二条适用条件:将原来的“新增建设用地”改为“转用、征收集体土地”;
2、第二条适用条件:取消了“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”改为“规划选址阶段可能发生邻避问题及其他风险的”;
3、审批机关增加了“行政审批部门”;报送的文件类型增加了 “篇章”;取消了直管县的说法;
4、去掉了原来的第八条:“指定乙级以上机构组织社稳评估工作,出具评估报告”;
5、取消了可直接引用的“环评专项评估”的结论;
6、取消了原来的文件实施有效期。